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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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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权力的制度之笼

〇 玉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月23日《新京报》)

 

    面对腐败现象日渐严重的局面,过去我们常讲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干部。教育的目的当然是让干部“不想腐”,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由“正心诚意、修身齐家”而“治国、平天下”这一“内圣外王”的传统政治理想是不谋而合的。然而,“不想腐”毕竟是个主观性很强的问题,由于缺乏分权制衡、制度建构等刚性保障机制的维护,落实起来其实很难,往往会出现“内圣不外王”、“外王不内圣”的局面。换句话说,把反腐败的重任寄托在个人的主观愿望和自我修行上,显然是靠不住的。

    事实上,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权力滥用、以权谋私。任何社会、任何时代,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权力都很容易导致腐败,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无疑是反腐败工作的关键所在。

    让官员“不敢腐”,必须要建立“伸手必被捉”的惩戒机制。一般而言,任何官员在实施腐败行为时都会在内心里做一番风险评估,如果风险较小、可能付出的代价较小,就容易豁出去铤而走险,反之则可能缩手缩脚、踟蹰不前。因此,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增强权力的公开透明度,让权力接受全方位的监督,使得腐败行为无所遁形;必须大幅度提高权力不当运行的惩戒力度,给官员带来更大的震撼力。

    让官员“不能腐”,必须要建立“老鹰抓住鹞子脚”的防范机制。官员腐败的资本是手中的权力,因此将公权力的运行严格限制在规范之内,让官员不具备滥用权力的条件,是反腐败的关键之一。这方面,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原则值得我们借鉴,不仅要将权力进行分解,并归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独立行使,而且要使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彼此牵制、相互监督和平衡的关系。与此同时,还必须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流程等细观层面予以制度性严格界定,使得官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受到严格约束。

    让官员“不易腐”,必须要建立“让度部分私权”的保障机制。官员腐败现象难以得到遏制的原因之一是政府和民间对于官员的“底细”掌握不足,曝光和调查的难度大。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完全的个人隐私权只适应于普通公民,官员的隐私权范围则应该狭窄得多,为此,掌握公权力的人必须让度部分私权,使自己全方位呈现在阳光之下接受审视。这其中就包括官员的财产隐私。各国经验表明,官员的财产公开制度是源头反腐的利器,理应尽快完善制度设计并切实予以实施,这既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也是防范官员贪腐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