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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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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大“科技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解读

本报讯  中国科大作为全国首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单位,深入探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创新性地提出“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可简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的国资管理程序,有效吸引社会资本、风险资本,提高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同时规避相关风险。今年10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探索“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提高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成功入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23年10月27日出版的《改革内参》中对“中国科大抓实赋权改革,破解科研成果转化难题”进行了专题报道。

这种赋权模式是怎样实施的,为什么要实行这种模式,该模式目前取得了怎样的效果?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科大报》记者李楠日前采访了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主任吴长征教授。

《中国科大报》记者:该模式提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吴长征:中国科大首创的“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是学校在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中国科学院、教育部、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文件指示下,提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路径。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以赋权试点改革“中国科大模式”为基础,发布了2023年度全面创新改革揭榜任务“以事前约定收益为基础的职务科技成果协同转化模式”,在浙江省科技厅、上海交大等单位和高校推广应用,中国科大同时获批并继续深入探索。

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赋权后,学校所有权部分在约定收益的基础上转让给发明人,发明人获得全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学校通过转让协议享有科技成果未来收益。此模式简化了作价入股审批流程,有利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吸引社会资本的投资,促进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时效和效率,提高了科技成果学校所有部分现金收益,充分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利益。

《中国科大报》记者:该模式中“赋权”的成果范围是什么?是怎样赋权的?

吴长征: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学校,按无形国有资产管理。第一步,明确成果所有权赋权范围。重点对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且评估值不低于200万元的科技成果进行赋权,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的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保障合规性和可操作性。第二步,赋予科研人员部分所有权。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按照一定比例在学校和科研团队之间进行分配,安徽省内转化或实施,科研团队80%、学校20%;安徽省外转化或实施,科研团队70%、学校30%。

《中国科大报》记者:该模式中的“转让”是怎样实现的?

吴长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后,技术团队与学校作为该职务科技成果或者该职务科技成果所形成知识产权的共同共有人,如果学校以留存的所有权作价入股,未来在企业融资、股权转让、IPO或注销时,仍需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流程进行审批登记,不可避免影响推进节奏。学校坚持将改革进行到底,科研团队与学校签署赋权协议后,以赋权成果作价入股创办转化企业。公司注册完成之后,可进一步向学校申请受让赋权后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共有的部分,投入转化公司,让企业拥有完整知识产权。从而实现完整知识产权,放手放心推进成果转化。

《中国科大报》记者:该模式的“约定收益”具体是怎样分配的?

吴长征:在原有“先转化、后奖励”模式下,科技成果如约定金额一次性转让,学校只能获得一次收益,后期企业市值无论升值多少与学校都没有关系。中国科大在让渡成果所有权的同时,通过合同约定保证国有利益增值。

一是约定转化收益。学校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转让给科研团队后,团队将这部分所有权入股至公司,股权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全部归学校所有。二是约定变现方式。科研团队在成立企业初期,并不需要给学校支付转让费,只有获得收益时,才按照约定比例将收益转给学校。学校不持有转化公司股份,但随着公司发展,可持续获得相应现金收益,有效保障国有收益水涨船高。三是约定转化责任。科研团队作价入股成立公司后,不得将成果所有权再转让给其他主体,必须向学校提交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学校实时监督成果转化收益情况,确保国有利益不受损。

《中国科大报》记者:该模式提出并运行后,取得了怎样的实践效果?

吴长征:一是决策审批快速简化。改革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方式须按程序进行审批,科技成果转化周期较长。改革后,通过“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科技成果转化处置由学校直接审批,审批时间最快可缩短至2个月。

二是科技成果高效转化。改革实施后,2年内通过赋权试点方式转化成果40项,涉及160项知识产权,其中已转化36家公司,涉及芯片、生物医药、防腐材料等多个细分领域。改革后2年内通过赋权试点方式转化成果数量约为改革前5年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方式转化成果数量总和的3倍多,加速推动了一大批高精尖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三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改革,科研人员可以按照市场化模式,快速进行产业化运作,实现企业的做大做强。截至2023年12月,36家公司的知识产权评估金额约2.1亿元,经融资后知识产权对应股权估值约19.7亿元,公司累计市值约78亿元。

四是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自2021年实施以来,该模式的工作案例被《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2(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收录;2023年获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发布的“2023年度全面创新改革揭榜任务”,深入探索“以事前约定收益为基础的职务科技成果协同转化模式”, 同年,该模式的工作案例获批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安徽省各厅局联合发文《关于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通知》(皖科区秘〔2023〕221号),借鉴中国科大“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在安徽省扩大赋权改革试点范围。

《中国科大报》记者:针对进一步完善该模式,接下来有哪些工作思路?

吴长征:学校将继续深入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积极构建新时期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探索高校专利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模式。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探索“赋权+转让+约定收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国有利益保障机制,通过政策赋能、学校赋权,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二是建立针对“赋权+转让+约定收益”转化企业的服务体系,探索国有利益及时兑现的有效保障制度。

三是建立“赋权+转让+约定收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风险防控和尽职免责机制。在保障国有利益前提下,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通过多层次的尽职免责机制,减少领导者的决策压力和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的顾虑,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